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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發現撫養多年的孩子非親生,養父向生父索要11萬余元撫養費,法院怎麼判?

熱門測算

養了這麼多年的女兒

越看越不像自己

男子去做DNA鑒定

發現孩子生父另有其人

原來這麼多年

他只是個養父……

DNA鑒定結果顯示女兒非親生,男子起訴女兒生父

阿強(化名)與阿珍(化名)於2008年登記結婚,婚後於2014年生下二女兒小芳(化名)。小芳自出生後一直隨阿強與阿珍生活,並由他倆共同撫養。後阿強懷疑小芳非親生女兒,而是由大偉(化名)和阿珍所生。

2022年11月,阿強向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請對大偉與小芳的毛發做DNA鑒定。後根據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DNA檢測意見書,檢測結果顯示大偉確與小芳存在親子關系。

由於小芳一直以來由阿強撫養,大偉在小芳成長期內未盡法定撫養義務,未支付任何撫養費,阿強遂將大偉訴至法院,要求大偉支付截至2023年1月其撫養小芳的撫養費共計114036元。

法院: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墊付的撫養費93408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大偉在明知第三人阿珍有配偶的情況下,仍與阿珍發生不正當關系,致其懷孕並生有一女,雙方的行為有違公序良俗。大偉作為小芳的親生父親,對小芳應履行法定撫養義務。

阿強並非小芳的生父,不負有撫養小芳的法定義務,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誤認為小芳為其親生子女而進行撫養,必然遭受經濟損失。大偉卻因被撫養人小芳由阿強撫養,而免於支出本應由其負擔的親生子女的撫養費用,屬於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受益,並致使阿強利益受到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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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及第九百八十七條之規定,本案大偉的行為符合不當得利的法定構成要件,阿強享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經核算,小芳從2014年7月至2023年1月期間的撫養費應為93408元,故依法判定被告大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阿強支付墊付的撫養費93408元。

宣判後,雙方均表示服從一審判決。

法官:原告享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夫妻雙方互負忠實義務。本案系受欺騙方主張向孩子生父索要撫養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構成不當得利需具備以下幾點:一是一方獲得財產利益,此處的獲得利益包括財產的消極增加,如本應支出的費用而沒有支出;二是另一方受有損失,既可以是財產的積極減少,也可以是財產的消極減少;三是一方獲益與另一方受損之間有因果關系;四是獲益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本案中,被告大偉屬於無法律上的原因而獲有不當利益,相反原告阿強受有財產上的損失,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符合不當得利的要件。因此,原告阿強享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對其要求大偉支付撫養費的請求應當得到支持。

法官提醒,婚姻本是男女雙方真誠相愛,對愛情和生活能夠負起責任,而選擇生活在一起。因此,夫妻間應相互忠實,這是婚姻健康和諧的本質要素,既是法定義務,又是基本的道德要求。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第九百八十七條

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並依法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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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棗陽市人民法院、CCTV今日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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